西安国际科技交流协会

文章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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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科技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西安国际科技交流协会(XIAN INTERNATIONAL SCIENCE-TECHNOLOGY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是西安及相关地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金融业、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界的专家学者,两院院士、教授和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党政工作领导,旅居海外为祖国建设曾做出贡献的华人、侨胞等热爱科学技术事业的人士组成。其性质是扩大和推广科学技术事业与国外交流、合作,共同发展,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事业单位投融资,寻求项目合作和合作伙伴牵线搭桥,组织专家对科技新产品的权威鉴定和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并依法于一九八三年三月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认真履行好协会的职责和义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进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文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协会执行市科协的决议,完成市科协交办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建国路建国六巷十七号原陕西省委统战部大楼。副会长兼秘书长毕成为法定代表人

邮编:710001

电话∶ 029-87410032邮编∶传真:029-87410221

网站www.xagikx.cn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 组织国内外不同区域的科技交流、学术研讨。

2 组织策划国内外不同区域间的文化交流及研讨。

3 组织本会的两院院士、行业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对高新科技项目产品进行评估、鉴定、审定等。

4   为国内企业引进高新技术、资金及项目合作牵线搭桥

5 组织策划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团体赴国内外访问、考察、交流。

6   组织策划国外团体来华交流参观、考察、观光。

7   不同区域间的项目合作,技术咨询,培训,中介服务。

8 条件许可时,创办实体。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即本届单位所有人员享受协会会员待遇,但必须在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单位可申请挂西安国际科技交流协会本届会员企业牌匾)。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均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   认可本协会的章程;

3   在本协会章程业务范围(行业、学科)或其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完善各项入会手续;

4   需要会员证的,由协会统一发给本届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单位会员可推选代表旁听或者参加理事会及活动;

5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向协会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方便;

5 积极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映情况;

6 积极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与协会联系,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违法行为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制定和修改章程;

3   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商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3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的设立;

   7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 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对协会的工作认真负责,对协会组织的活动积极热心、有义务、有担当;

   3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 由于我会的特殊性,大批高科技人员,如两院院士等, 80 多岁还在为国家的科学事业而辛勤的工作。因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5 周岁,特殊情况可延长,秘书长为专职;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是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 负责协调各部门、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会长、秘书长的日常相关工作,实施好本身行业的工作;

   2 积极带头组织、落实、实施协会的内外活动;

   3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以上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能履行和执行协会章程中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2/3 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并上报主管机构予以免职、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单位或者个人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确因经费困难而不能按月、年发给专职人员工资和办理保险的,因在本届届满时予以结算清,无法结算清时,可在法人不变的情况下延至下届,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包括有拖欠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九年四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